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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至少需要这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7  浏览次数:464
核心提示:食品流通许可至少需要这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至少需要这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查验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条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第六条 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备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 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条 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的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第十条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书面报告工商部门。
 
关键词: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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