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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三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539
核心提示: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三版)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第三版)

  1.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称备案办法)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推进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

  (6)食品安全治理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工作总要求。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答:江西省行政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的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范围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除此之外,不需要备案;保健食品也不需要备案企业标准。

  注:食品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执行的标准除在省卫健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等;二是执行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团体标准等。

  3.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答: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严于: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该类型产品没有规定的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低于最大使用量,营养强化剂使用量超过规定范围值,严于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对指标限量值的调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健康保护作用等情形。

  企业标准中安全指标限值严于到什么程度认定为“严于”没有具体规定,但严于的情况是要公示的,备案后的文本是要全文公开的,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

  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能作为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5.备案企业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答: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

  备案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矛盾,并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否则原标准备案自动废止。

  6.企业标准备案办事程序及指南。

  为加强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标准备案效率,方便全省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建设了“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网址:http://qbba.jxhfpc.gov.cn/),实现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网上申报、网上备案、网上公开查阅下载。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开始正式实施网上备案,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企业标准网上备案要求,编制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在备案系统中可查阅。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以及咨询电话请参阅申报指南。

  7.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如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严于的指标说明)如何起草?

  请咨询标准技术审定人员。材料模板可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企业标准备案须知”模块进行下载。

  8.企业标准备案是否需要专家审定?

  答:企业标准由备案企业负责,需要经过技术审定,技术审定人员由企业自行决定,不作为备案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技术审定人员没有能力制定严谨的企业标准,对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没有把握,建议考虑自行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以免备案以后再发现问题,废止备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企业标准备案前,社会公示有哪些规定?

  答: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备案企业标准前,企业应当将标准文本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说明,在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以便尽早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改。

  企业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说明,在备案系统中提供了企业标准文本模板,仅供参考。为便于社会监督,应在严于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2)严于的标准及产品类别:严于哪一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中相应的产品类别;

  (3)严于的安全指标及其指标值:哪一项安全指标严于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中相应的指标值。

  公示时间为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是否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10.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备案登记相关时限是多长?备案流程怎样?

  答:《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1)备案受理为5工作日:自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在5个工作日分别做出处理(受理或撤回)。

  (2)备案登记为7个工作日:自备案材料受理之日起,标准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备案流程: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企业标准备案须知”查看附件1《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企业提交备案材料→管理人员受理(5个工作日内受理通过或撤回)→管理人员备案登记(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撤回或备案登记撤回后,重新计算工作日。

  11.企业标准备案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分为首次备案、修订备案、延续备案、废止备案四种情况。

  12.企业标准如何进行备案操作(首次备案)?

  答:食品企业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全部电子版备案材料,并对所填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食品企业在网上提交的企业标准,经受理、备案登记后将直接在备案系统中生成正式备案的企业标准。所以,提交材料中的企业标准除了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标准文本之外,还需另外提交一份word版,以便在备案系统中生成正式的备案企业标准。两份企业标准内容应保持完全一致,以网上提交的word版材料为正本。(注:word版材料应为去除修改痕迹、保护模式、加密模式等,且无需盖电子公章的版本。)

  备案系统操作:①注册、登录→②企业信息完善→③基本信息填写,上传公示材料→提交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④查看公示意见→⑤上传备案材料、提交备案,关注备案进度(状态)及联系人手机短信 →⑥备案发布→⑦查阅、下载企业标准。

  13.企业标准备案后如何进行修订备案?

  答:企业标准修订备案应符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在2019年11月1日前已备案的标准,由于备案平台系统未启用,备案平台系统中无该标准的相关信息,食品企业需要修订备案的均按“首次备案”进行,可在企业标准文本“前言”部分说明修订之处,具体操作请参考“首次备案”。

  在2019年11月1日后已备案的标准,食品企业需要修订备案的按修订备案进行,具体操作如下:勾选修订备案→选择输入修订标准的“标准名称”或者“标准编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所填基本信息、提交修订后的备案材料→提交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提交备案→备案发布(原标准自动废止)。

  14.企业标准备案后如何进行延续备案?

  答:企业标准延续备案应符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曾经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不做任何修改,需要对企业标准有效期延续的情况。(在2019年11月1日前已备案的标准,由于备案平台系统未启用,备案平台系统中无该标准的相关信息,食品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均按“首次备案”进行,具体操作请参考“首次备案”)。

  备案系统操作:“标准管理”→选择企业标准→点击操作栏“查看”→进入页面点击下方“申请延续”(需更新标准的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不用上传材料,标准将更新为延续待受理等待审核)→备案发布(原标准自动废止)。

  15.企业标准备案后废止备案的情况有哪些?

  答:《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标准废止备案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办废止企业标准备案,并在备案系统公开。

  1)备案材料被查实弄虚作假的;

  2)企业主动申请废止标准备案的。

  (2)以下情形正式达成后企业未对原备案标准进行修订的,原标准备案自条件达成之日起自动废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辅料(包括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等)发生改变的;

  3)食品安全指标等技术指标发生调整的;

  4)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5)企业标准已经修订或延续备案的。

  企业在备案系统中可申请企业标准废止备案。

  备案系统操作:“标准管理”→勾选相应企业标准→申请废止(提交废止原因说明)→备案发布(该标准废止)。

  16.备案材料受理撤回和备案登记撤回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答:备案材料撤回的常见情况分为两种:(1)撤回后补正材料重新提交备案;(2)撤回后补正材料重新公示。

  (1)撤回后补正材料重新提交备案:

  1)企业主动申请撤回;

  2)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清晰;

  3)基本信息如原辅料信息填写不全。

  (2)撤回后补正材料重新公示:

  1)严于的食品安全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

  2)备案材料提交后,涉及食品安全内容错误(如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要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3)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二者都需要修改的。

  备案系统操作:“标准管理”→勾选相应企业标准→“查看”→“受理撤回原因”→修改信息和材料→上传和提交。

  注:公示中企业可自行操作撤回。

  17.公示后的企业标准是否能再修改?

  答:经过公示的企业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只能再修改其中一个,否则需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企业可以根据情况,修改企业标准中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材料格式及文本中不涉及食品安全内容的部分,并提交备案,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内容错误需修改的,应在编制说明中补充详细说明。

  18.备案后的标准是否需要现场领取?

  答:不需要,标准办通过备案系统对企业标准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备案日期和有效期,生成“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水印和二维码,即时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可自行免费查阅、下载,不需要领取纸质备案凭证。

  19.企业标准备案后如何管理?

  答:企业标准备案后,社会公众均可在备案系统中查阅、下载已备案的标准。

  食品企业要定期组织复审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关注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发现企业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矛盾时,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投诉反映已备案企业标准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可主动废止企业标准备案,并在备案系统中向社会公开。

  20.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是?

  答: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企业逾期未办理重新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将自动废止。

  21.企业在标准备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企业标准的技术审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进行,科学、合理,保证标准名称、食品安全指标等内容符合要求;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应属于普通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及国家卫健委公告(查询方式:“国家卫健委”官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子网站)中的新食品原料等,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告进行使用;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企业应认真负责,保证基本信息填写完整,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文本等书写正确,及时关注企业标准公示、备案状态及系统短信提示;认真阅读并做到以下备案承诺:

  (1)本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负责。

  (2)本企业已清楚企业标准备案性质是形式备案,备案只是对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

  (3)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本企业标准已经过技术审定,且标准名称、原辅料、技术指标等企业标准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

  (5)本企业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违法之处,对该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并根据要求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企业标准备案按照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22.填写基本信息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基本信息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且完整、正确:

  (1)基本信息中标准名称、企业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将生成备案登记标准文本的封面内容。

  (2)原辅料中“其他”:一般情况都必须填写,指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等中未包含的所有其它原辅料,如主要原料、食用香精、酶制剂、GB2760或GB14880增补公告中的品种等。

  23.如何查找已备案的标准?

  (1)进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无需登录,点击“企业标准备案后公开”。

  (2)此处分为两个查询模板,下图红框标注处:一是“2019年11月1日前备案的企业标准查询”;二是2019年11月1日后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已备案的标准查询,可直接在系统中进行查询并下载。

  (3)若需查询2019年11月1日之前备案的标准,点击左上角“2019年11月1日前备案的企业标准查询”,网页链接至“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页面中相应的标题,则可进行标准查询和下载。
 
关键词: 问答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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