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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统礼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上海子统礼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483 号
 
  当事人:上海子统礼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4836225C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 333 弄 55 号 103 室 1 层

      投资人:王辉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 333 弄 55 号 103 室 1 层
 
  我局接投诉,反映当事人上海子统礼品经营部销售的荒野老白茶, 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的商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等,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 查明事实,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未对当事人采 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海子统礼品经营部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 333弄 55 号 103 室 1 层,销售的荒野老白茶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 的预包装食品茶饼,其外包装正面标注信息为:“荒野老白茶”字样;背 面标注有:“产品名称:福鼎白茶(紧压饼),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 量:300 克,执行标准:GB/T31751,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可长期保存, 贮存方法: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保存,产地:福 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0 年 04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19 日,当事人从他人处以人民币 1650 元/饼,购进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的饼茶 7 饼后,将 3 饼自用外;2021 年 3月 14 日,以人民币 1800 元/饼,售出 4 饼,计人民币 7200 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茶饼外包装标签,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属经营不符 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其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 GB/T31751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而标注生产日期 2012 年 4 月 15 日,属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其经营上述茶饼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7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 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能查验茶饼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进货及销售凭证,委托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其他有关书证。

       本局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沪监管嘉罚告〔2021〕第 14202100048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采购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的预包装食品茶饼时, 未能查验茶饼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 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规定。当事人经营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的预包装食品茶饼,其 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 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 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 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产品名称为“福鼎白茶(紧压饼)”的预包装食品茶饼,其 食品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查验茶饼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 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 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 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 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以上两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圆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嘉定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 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 年 06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关键词: 包装 标签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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