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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活动如何规范?上海市场监管出手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9  来源:市监公社  浏览次数:489
核心提示:盲盒经营活动如何规范?上海市场监管出手了!
   日前,为了规范本市盲盒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一、明确指引适用范围
 
  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具体型号、款式或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的情况下,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模式,包括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销售形式。
 
  《指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盲盒经营者,以及向本市消费者销售盲盒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包括以盲盒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主体、以促销宣传为目的零星开展盲盒经营的主体和为盲盒经营提供推广、策划、营销等服务的主体。
 
  二、划出盲盒经营红线
 
  盲盒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范围一般在生活消费、文艺娱乐等领域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
 
  对销售资质、存储运输、使用条件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如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
 
  三、提出合规经营建议
 
  《指引》对具体盲盒经营活动提出了倡导性建议,推动平台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规范盲盒价格体系
 
  盲盒内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单个盲盒的售价一般不超过200元。不得以盲盒形式抬高普通商品价格。
 
  2、明确盲盒抽取规则
 
  盲盒经营者应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以备查。
 
  3、鼓励设定保底机制
 
  鼓励盲盒经营者公示标准,当同一消费者在抽取同一系列盲盒商品支付达到金额或者抽取达到一定次数时,提供合理的途径使其可以获得隐藏款商品或者整套系列商品。但非强制性要求。
 
  4、加强商品售后保障
 
  要求盲盒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
 
  5、规范营销炒作行为
 
  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过度营销、饥饿营销。
 
  6、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方式确认监护人同意。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在本市开展盲盒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参照《指引》,建立相应的合规管理体系,及时评估有关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开展盲盒经营活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 总队、机场分局:
 
  为规范在本市开展的盲盒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 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 责任,加强盲盒经营活动合规管理。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10 日
 
  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本市开展的盲盒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盲盒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 称的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 商品具体型号、款式或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的情况下,通过互联 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 特定范围内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者是指以盲盒为主要经营业 态的主体、以促销宣传为目的零星开展盲盒经营的主体和为盲盒 经营提供推广、策划、营销等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 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盲盒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自律准则。鼓励、支持头部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六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盲盒经 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开展监测、分析和研究,为本市制定盲盒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合规建议
 
  第七条 盲盒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般在生活消费、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 进行销售。
 
  对销售资质、存储运输、使用条件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特殊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 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
 
  活体动物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
 
  第八条 盲盒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普通 款商品与隐藏款商品的成本价格差距不应过大。同一经营者同时 通过盲盒形式和公开方式销售同一商品的,盲盒形式的售卖价格 不应高于公开方式的售卖价格。
 
  盲盒经营应坚持小额、非现金属性,单个盲盒商品的售价一 般不高于人民币 200 元。
 
  第九条 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分布、 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以及每个系列可 以抽取的次数、金额限制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 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 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 或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第十条 盲盒经营者应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 记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际的市场投放和向消费者发放盲盒。应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监督。
 
  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避免二级市场过度炒作。鼓励盲盒经营者主动对外公示相关标准,明确当同一消费者 在抽取同一系列盲盒商品时,其支付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抽取达到 一定次数的,提供合理途径使消费者可以获得隐藏款商品或者整套系列商品。
 
  第十二条 盲盒经营者应加强对自有商品的商标、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自用、授权使用等行为。鼓励盲盒经营者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开发,需使用他人知 识产权的应依法取得授权,不得利用盲盒经营活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盲盒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产地、成分、生产日 期、保质期、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 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 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不得利用盲盒销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
 
  盲盒商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并 标注“CCC”标识。
 
  盲盒商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盲盒经营 者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 等方面严格把关,降低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盲盒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商品质量主体责任,履行退换货、 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 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加强与监管部门、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第十六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违法利用盲盒开展金融经营活动 和类金融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开展二手盲盒经营活动,诱导非玩 家用户加入投机炒作,故意造成二手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扰乱正 常交易秩序。
 
  盲盒经营者不得传播虚假市场信息进行天价炒作;不应过度 营销助长消费者炫耀攀比心理;不应开展饥饿营销故意调低特定 商品的抽取概率。
 
  第十七条 盲盒商品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 情、恐怖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赌博、彩票销售或变相开展 赌博、彩票销售。
 
  第十八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向 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 盒。向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 或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可采取 公证、审计、消费体察等方式,加强对隐藏款抽取、商品投放等 具体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二手交易平台应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盲盒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盲盒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 市场监管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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