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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必知-食品企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老钱3015 分享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食品企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目的
 
  制定本程序旨在通过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产品标识管理,对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加以标识,以防止产品的错用和混淆。
 
  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实现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活动全过程的产品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
 
3、职责
 
  3.1 品质保证部负责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确定和管理。
 
  3.2 生产车间负责过程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3.3 仓管部负责进料、成品、以及库存物料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标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4.1.1标识的范围:
 
  a) 原料、辅料;
 
  b) 包装材料;
 
  c) 生产过程中易混淆的半成品;
 
  d) 成品。
 
  4.1.2标识内容:
 
  a) 名称、规格或特殊标记。
 
  b) 制造厂家名称或其特殊标记代号;
 
  c) 物料批号(包括原料批号)、产品批号及数量或重量;
 
  d) 进厂日期。
 
  4.1.3 标识方式
 
  产品的标识分为永久性标识和临时性标识:
 
  a)永久性标识:在产品包装袋上的标识。
 
  b)临时性标识:伴随物料或产品的标签、标示牌、标识记录等。
 
  标识方式和方法参照“产品识别代码计划”。
 
  4.1.4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类别有:
 
  a)合格:经检验合格;
 
  b)不合格:经检验不合格;
 
  c)待检验:尚未检验;
 
  d)待处理:已检待判。
 
  4.1.5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分以下几种:
 
  a)区域标识:划分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
 
  b)色泽标识:用不同颜色的容器分别标识不同状态的产品。
 
  c)标签标识:用标签标明产品的不同检验和试验状态。
 
  4.2 外购原辅材料的标识
 
  4.2.1经验收合格后购进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处于贮存状态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采用“物料标识卡”进行标识。
 
  4.2.2顾客提供产品,应单独存放,并加注“客供”字样,标识内容见4.1.2条。
 
  4.2.3进厂原料由品检员初检合格后暂时入库并作好待检标识,经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货和使用。若验收不合格则挂放不合格标识,等待退货处理。
 
  4.2.4进厂辅料、包装材料,放入指定区域,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挂贴“物料标识卡”;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直接退货,可暂存于不合格区域内。
 
  4.2.5每批原物料都有一个固定的批号,批号的编订规则,参见“产品识别代码计划”。
 
  4.3过程产品的标识
 
  4.3.1生产过程处于待检状态时,为防止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和不同批次等的混淆,必须挂放标识加以区分。
 
  4.3.2半成品经品检员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由操作者转入下一工序。经检验不合格的,贴上“不合格品标识卡”,并通知生产车间主任处理。
 
  4.4  成品标识
 
  4.4.1  成品包装后贴上标签。标签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或重量)、批号等标识。
 
  4.4.2  成品出货时外包装箱上注明生产日期、批号、重量、保质期、厂商,如有需要包装箱印刷有客户名称、产地、品种规格、重量等或按合同要求执行。
 
  4.4.3 为区分同品种、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必要时用包装带颜色的不同加以标识。
 
  4.4.4  产成品包装好后存放在仓库内,经品保部/化验室检验合格的准予出货。不合格的需挂贴“不合格品标识卡”。
 
  4.4.5 对贮存产品进行分类、分批堆放,达到能够区分不同品种、日期、规格、合格与否状态等,用标识卡或标识牌标识并记录。
 
  4.5  标识的控制
 
  4.5.1产品的标识应清晰、易识别,并保持标识不因搬运或其它因素而消失,使标识有连续性。
 
  4.5.2 所有标示不合格状态的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5.3 各岗位的检验员负责实施并保护好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以确保所有产品均有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非授权人员不得变动,只有标合格状况标识的原物料/产品才能投产、转序和入库。
 
  4.5.4 品保部应经常对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正确使用。
 
  4.6   产品可追溯性控制
 
  4.6.1交付的产品,具有可追溯性,每批产品都有特定的唯一性编号、批号或者顾客要求的标识,出厂产品的编号/批号发货去向,接收单位等,在出厂检验、试验和验收记录中,产品台帐、提货和发运凭证中加以记载,并保存备查,出口产品追溯参见“产品识别代码计划”。
 
  4.6.2  采购的原辅料,如果影响产品质量时或客户另有要求时,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相关部门应把有关标识传递给执行单位,执行者需作记录保存备查。使产品从原料入库到出运的每个过程达到可追溯目的。
 
  4.6.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追溯体系演练,以确保4小时内从原料追溯到成品。
 
  4.7有关记录的控制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支持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关键词: 追溯 标识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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