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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必知-关于食品委托生产,这些重点知识需要搞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致微集团  浏览次数:769
核心提示:目前,很多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进行委托生产,本文针对食品委托加工涉及的重点内容,如委托生产食品中双方责任的划分、资质条件、合同事项、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执行标准、商标授权使用等问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目前,很多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进行委托生产,本文针对食品委托加工涉及的重点内容,如委托生产食品中双方责任的划分、资质条件、合同事项、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执行标准、商标授权使用等问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委托生产加工
 
  委托生产加工是委托方委托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行生产的行为,是食品制造业中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模式,是指食品的生产加工系企业以合约形式委托他人完成,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食品产品的行为。
 
  温馨提示: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双方证照资质;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品种、数量、工艺、执行标准以及质量指标、包装材料、验收方法、产品质量责任划分等;
 
  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要提前约定,避免侵权纠纷以及包材损失。
 
二、委托加工是否需要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食品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不需要备案。但在委托加工关系中,双方企业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核对企业双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企标文本等证照资质;
 
  2、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工艺要求、执行标准及质量要求、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交付时间及地点、受托方对质量负责期限与条件、加工费用以及其他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的约定等。
 
  综上,委托方为维护品牌、保证质量,在选定委托对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方还应该提供委托生产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必要时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食品质量。而受托方的义务,是应当严格按合同进行食品生产,确保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三、委托方生产许可证无此产品的许可范围,被委托方生产许可有此产品的生产范围,能否委托加工
 
  可以的,委托方无需生产许可资质。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委托方应当委托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范围应涵盖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四、委托方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委托方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属于食品经营行为,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需要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其“食品经营项目”必须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2、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但委托他人进行生产,存在市场销售行为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3、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对食品添加剂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委托双方应履行的主体责任
 
  (一)委托方主体责任
 
  1、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负责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外销售,并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验收,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当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委托方应当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相关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对消费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推诿;属于受托方生产责任的,委托方赔偿后依据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向受托方追偿。
 
  (二)受托方主体责任
 
  1、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时,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2、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加工全过程实施控制。严格进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对委托方来料或指定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实施查验,自行采购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查验,对包装标识进行合法性审核;严格进行生产过程控制,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留存投料记录;严格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依照标准对产品批批检验,确保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
 
  3、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受托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受托生产加工食盐的,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
 
  5、受托方不得单独对外销售其所受托生产加工的食品。
 
六、被委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标识委托方的产品条码
 
  被委托生产企业应当标识委托方的产品条码。(湖南省内生产预包装食品均需要标注条码)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七、委托加工关系如何标识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或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委托方名称、地址信息必须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八、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九、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商标问题
 
  商标授权使用是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授权该商标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般会获得相应的商标使用费用,所生产的产品一般归属生产方;而委托加工是受委托方生产、委托方销售,所生产产品归属委托方,委托加工中一般应存在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形。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委托加工产品无论使用委托方或受托方哪一方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授权,避免造成纠纷或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是商标使用权人,还要审查其授权是不是有效,授权证据是不是完整。
 
十、委托加工合同注意事项
 
  委托方和受托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其法律关系实质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并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规定。
 
  合同(协议)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协议)中应当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明确规定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原料要求、工艺要求、执行标准、产品检验、包装标识、验收标准、交付方式等事项,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能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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