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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知应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山海相约秀美英姿  作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浏览次数:517
核心提示:全国各地均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指的是什么?什么是“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有哪些职责?今天我们一一解答:
   全国各地均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指的是什么?什么是“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有哪些职责?今天我们一一解答:
 
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压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完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的清事、落得了责。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1. 建立一张清单: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 配齐两类人员: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3. 抓住“三类人”
 
  企业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食品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管好“三件事”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
 
  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情况汇报
 
  5. 健全“三本账”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三、“两员”配备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但可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增加人数配备。
 
四、哪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食品安全总监:
 
  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2.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3.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员:
 
  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 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 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任命及考核要求有哪些?
 
  1.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七、什么是企业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八、什么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食品安全员根据风险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实行零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风险排查,消除隐患,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调度,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需承担什么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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