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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遵守的十一项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生产许可证网  浏览次数:2220
核心提示:(一)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28类食品。
    (一)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28类食品。
  (二)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食品标签标注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要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如实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四)必须按照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卫生标淮》以及每年增补版本的要求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当地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六)必须使用合格的原辅材料。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采购原辅材料必须向供货单位索证索票。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留进货验收记录。
  (八)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强制检定。检验、检测仪器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九)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标准化质量管理,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十)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巡查发现的问题或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
  (十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并对自身生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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