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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法律责任的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SMQ食品检测所  浏览次数:2394
核心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生产许可程序上进行了五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生产许可程序上进行了“五增二减”的完善,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环节的效率,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同步新《食品安全法》,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主要变化如下:

  一、建立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双向化。

  1、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新增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生产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二、同步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法律条例,加重处罚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解决了许多以往存在于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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