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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办法附表中关于记录的要求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食品论坛  浏览次数:3909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办法附表中关于记录的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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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办法附表中关于记录的要求汇总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4.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8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