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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7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2
核心提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不断优化,申请许可需要提交资料得到进一步简化。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不断优化,申请许可需要提交资料得到进一步简化。为持续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备案,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应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事项备案,按照报备

  的事项不同,应当分别向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复印件、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原料明细表(附件1)、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配方、标签备案登记表(附件3)、备案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标签备案时,需一并提交所备案产品所有规格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提交备案,并说明变化的内容。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申请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的,或者变化的事项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应当首先申请产品配方注册变更,获得批准后,再提交备案。

  四、企业在组织生产时,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应当与其配方注册和备案内容一致。

  五、目前,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已进行的产品配方、标签备案,无需重复备案。收到通知后,于4月30前向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

  附件:

       附件1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原料明细表.doc

       附件2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配方、标签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4备案真实性承诺书.doc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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