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从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概述、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个部分来为大家介绍。上一篇文章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进行了介绍,下面再来看下第四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被追究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三是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下面分别对这三种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予以说明。
1、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该条款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形制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履行这项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该条款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形制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未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该条款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开展调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未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了解了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食品企业需结合具体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工作,避免因相关要求识别不全面、落实不到位所带来的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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