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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必知-由“企业合规无罪第一案”看食品合规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4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食品伙伴网 田芳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这起案件被称为“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虽非直接涉及食品安全,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企业合规理念与实践,不仅为食品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与借鉴,也深刻揭示了食品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1年至2013年9月,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六名员工为推销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非法获取了孕产妇的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雀巢公司,通过提供公司规章、员工承诺函等证据,证明公司明确禁止员工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并已经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认为,雀巢公司的六名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雀巢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这是我国首例承认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合规无罪抗辩”案件。
 
  这起案件被称为“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虽非直接涉及食品安全,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企业合规理念与实践,不仅为食品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与借鉴,也深刻揭示了食品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通过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合规。企业就可以明确需要遵循哪些合规要求;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操作人员等如何培训、管理、履职;如何进行自查评价,在出现问题前将风险降低;合规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企业根据识别的合规义务,制定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考核,自查等方式,在员工发生违法行为前发现问题或者通过发现问题后改进,保证食品企业的整体合规。
 
  以人员培训为例,企业通过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的方式识别培训管理义务:
 
  1.培训管理:
 
  1)建立《培训管理制度》。
 
  2)规定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
 
  3)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4)法规更新时,及时开展培训。
 
  5)应定期审核和修订《人员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培训实施:
 
  1)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卫生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
 
  2)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3)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4)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
 
  5)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3.培训记录:
 
  企业将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效果评估及考核记录等相关的记录,真实的填写,并形成档案作为人员培训的证据保留。
 
  通过识别以上合规要求,企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如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部门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可进行书面考察也可进行实际操作的考察,将结果记入档案。各部门班组长在工作过程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企业需要建立合规举报奖励机制,出现违规情况,人人均可举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这就是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逻辑。
 
  企业在资质管理、采购验收管理、运输管理、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成品指标管理等食品全链条各工作模块均可按照这个方式进行,明确各环节要求,落实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关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进而保障各环节的合规。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方式。
 
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合规,进而保护企业的利益。虽然对于食品企业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可推脱。但是保障企业合规也是保护食品企业利益的重要方式。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看:
 
  案例1:某超市销售的辣椒粉(调味品),被检测出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被抽样不合格批次辣椒粉未提供采购票据,未索取和查验商家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2:某店销售的蛋糕被抽检,检测出防腐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了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保留了相关凭证。该店证实其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对以上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同样是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个受到处罚,一个免予处罚。他们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由此可见,正确履行合规义务不但能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还能规避被行政处罚的风险。食品合规保护企业利益,至关重要。
 
  “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加强食品合规管理保护企业利益。而对于食品行业而言,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推行不仅约束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是企业自身利益发展的需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为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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