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应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5.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6.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7.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8.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9.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10.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2.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13.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14.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5.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16.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1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 以降低污染风险。
18.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19.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20.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控制措施。在其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2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2.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2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
24.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25.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26.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7.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28.成品留样保存期:企业应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要求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9.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管理制度和记录清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5.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6.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7.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8.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0.卫生管理制度(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1.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12.工作服的清洗和保洁制度
1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14.食品原料仓库管理制度
15.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
16.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17.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
18.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19.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20.检验室管理制度
21.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
22.文件的管理制度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29.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