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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6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541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
 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
 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
 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
 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
 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
 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
 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
 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2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
 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
 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29.《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
 30.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
 31. 《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28大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
 9.产品生产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材料除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均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应到企业所在地市局提交申请。
 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涉及产业政策需提交相关证明一份,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四)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七)载明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八)复检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七、许可期限
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九、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全省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各市局在本局网站上公告其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地市局确定并公布。 
投诉电话 020-38835860
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可在省质监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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