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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8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641
核心提示: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各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应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的《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各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应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的《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各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均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应准确,产品品种、明细(包括规格)等应与表4.1.1中产品品种、明细(包括规格)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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