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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诚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津市监执罚〔2020〕18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天津市诚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津市监执罚〔2020〕182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82号
 
  当事人:天津市诚开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0552774964 ????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开发区兴华贸工农小区(2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爱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28日,我委执法人员李兴国、杨海儒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库房中发现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生产的冰酥奶酪产品。该产品配料表内显示使用的是调制乳粉,生产中涉嫌使用的是炼乳制品。我委于2020年9月4日予以立案。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冰酥奶酪产品时使用的是炼乳制品,不是配料表中标明的奶酪制品。冰酥奶酪产品未销售,被当事人进行销毁。本案货值金额69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诚开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产品配料表、领料出库记录、配料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3、货值金额计算;4、产品销毁照片。
 
  2020年12月25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0年12月31日
 
关键词: 标签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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