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质量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SC必知-从“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看小作坊食品的标签合规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9  来源:食事求释  作者:幚手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识必须清晰、准确、完整,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事件回放
 
  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某在“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购买了50份烧白、50份粉蒸肉、50份回锅肉共计150份熟食,打折后单价30元(总价4500元),扣除微店现金红包,实际支付4499.16元。收到货后,邵某某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2021年8月份,邵某某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起诉至法院,以“三无产品”为由请求“退一赔十”,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邵某某诉求,判决“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案涉食品销售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2年4月29日,“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王某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并撤销了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二、“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资质
 
  2017年7月25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等。
 
  2018年5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5月8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载食品类别及品种包括蔬菜制品、豆制品和肉制品。
 
  “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系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标签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散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例如,重庆市、上海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准许生产证编号;(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2.有的地方赋予了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权利,如黑龙江省、河北省、上海市、辽宁省等地。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例如,黑龙江省、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识必须清晰、准确、完整,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们依托食品伙伴网强大的资源体系,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和顾问团队,敬业的服务态度,高效的办事效率,创新的咨询模式,为食品企业提供从工厂选址建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以及企业质量提升一站式专业技术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食品质量管理
 
[ SC查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座机:0531-82360063
    邮箱:zhiliang@foodmate.net


    食品质量管理

    客服微信
    (c)2008-2024 食品伙伴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