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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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pdf
附: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主体
备案人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备案内容
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前,将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二)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2)。
(三)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3)。
(四)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附件 4)。备案的产品配方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备案材料中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
(五)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附件5)。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明确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三、备案流程
(一)备案人应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交。
(二)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完成后20 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信息。
(四)备案事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人应当承诺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备案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食品原料等备案事项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备案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存档,并及时发送至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参与备案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五、其他
(一)鼓励境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备案的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前,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
2. 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原料备案信息表
3. 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添加剂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