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行业,生产日期的准确标示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食品企业在生产日期标示方面仍存在诸多疑问。
针对这些疑问,正在征求意见的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特别是《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旨在消除企业在实际应用中的歧义,确保生产日期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生产日期的定义,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以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实例:
对于酿造完成的白酒和生产后贮存待罐装的大豆油,由于它们需要在酿造或生产完成后进行灌装,应以灌装日期为生产日期。
对于酸奶产品,由于其包装后需要经过发酵工序才能成为最终产品,应以发酵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对于罐头产品,由于其包装后需要进行杀菌工序,应以杀菌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对于以箱为销售单元、内含包装产品的食品,应以产品内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这是因为内包装工序的完成标志着食品已经具备了最终产品的形态和特性,因此应以该日期为基准进行生产日期的标注。
综上所述
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时间可以遵循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执行,保证生产日期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相关资料: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解释,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规定,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明确,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